2017年3月28日 星期二

[106-1] 2.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資遣員工時,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幾日內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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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資遣員工時,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幾日內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A)3日(B)5日(C)7日(D)10日。



就業服務法 第 33 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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