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8日 星期二

[106-1] 3.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情形之日起幾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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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3.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情形之日起幾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A)3日(B)10日(C)30日(D)60日。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4 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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