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 星期六

[99-2] 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7種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請至少列舉5種情事。(10分)

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7種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請至少列舉5種情事。(10分)

第40條第四款,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第40條第五款,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第40條第六款,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第40條第八款,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69條,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第69條,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就業服務法

第69條(停業處分)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第40條(禁止行為之情形)【相關罰則】第2款、第7款至第9款~§65;第5款~§66;第一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10款至第17款~§67;第一項第4款至第6款、第8款~§69;第2款、第7款、第9款或第4款~§7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5條(媒介外國人之禁止)【相關罰則】§64、§69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乙級99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9-2] 第四題題目:請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第四題題目:請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除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一般而言,應於符合大量解僱規定情形之日起幾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1分)

六十日前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大量解僱之通知及解僱計畫書應載事項)【相關罰則】第1項~§17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二)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為何?(3分)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大量解僱之通知及解僱計畫書應載事項)【相關罰則】第1項~§17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三)事業單位所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哪些事項?(6分)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大量解僱之通知及解僱計畫書應載事項)【相關罰則】第1項~§17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就業服務乙級99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100-1] 術科詳解目錄 - 100年第1梯次 -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100年第一梯次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


第一題目: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雇主對於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人員,應規劃其生活照顧服務計畫,請就該計畫之應規劃事項予以說明。(10分)

第二題目: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除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外,主管機關對於哪些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請列舉其中五類。(5分)
(二)又依就業服務法授權訂定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哪些就業促進津貼?(5分)

第三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明定,除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哪2項款項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10分)

第四題題目: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請列舉除有哪些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10分)

第五題題目:薪資成長率、平均工時數、失業率、勞動參與率及求供倍數等,都是重要的勞動市場景氣指標。請問當這5個指標有何變動時(增加或減少),我們可以確定勞動市場景氣已經變好?(10分)

第六題目:應屆畢業的新鮮人在求職過程中,有時會遇到一些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不實招募廣告及不法的求職陷阱,請任舉5種類型。(10分)

第七題目:行政院為解決日益嚴重的青年失業問題,在99年5月公佈「協助青年就業接軌方案」,請任舉5項結合民間社會資源的措施或計畫名稱?(10分)

第八題目:試述進行職業分析的步驟。(10分)

第九題目:張錦繡是位高中普通科畢業的21歲女性,她畢業後換了好幾個工作都覺得不適合,因而尋求就業諮詢。請任舉10種會用到的諮詢技巧。(10分)

第十題目:職業諮詢常使用的職業興趣探索測量工具是「我喜歡做的事」。請任舉此測驗中的五個興趣範圍,以及每個興趣範圍相關的職業各一個。(10分)





[100-1] 第四題題目: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請列舉除有哪些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10分)

第四題題目: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請列舉除有哪些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10分)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7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就業服務乙級100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100-1] 第三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明定,除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哪2項款項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10分)

第三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明定,除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哪2項款項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10分)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

第84條之1(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第32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第36條(例假及休息日)

第37條(休假)

第49條(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就業服務乙級100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