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 星期六

[99-2] 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7種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請至少列舉5種情事。(10分)

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7種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請至少列舉5種情事。(10分)

第40條第四款,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第40條第五款,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第40條第六款,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第40條第八款,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69條,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第69條,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就業服務法

第69條(停業處分)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第40條(禁止行為之情形)【相關罰則】第2款、第7款至第9款~§65;第5款~§66;第一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10款至第17款~§67;第一項第4款至第6款、第8款~§69;第2款、第7款、第9款或第4款~§7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5條(媒介外國人之禁止)【相關罰則】§64、§69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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