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 星期六

[100-1] 第三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明定,除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哪2項款項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10分)

第三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明定,除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哪2項款項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10分)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

第84條之1(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第32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第36條(例假及休息日)

第37條(休假)

第49條(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就業服務乙級100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