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明定,除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哪2項款項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10分)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
第84條之1(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第32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第36條(例假及休息日)
第37條(休假)
第49條(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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