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 星期一

[96-1] 第三題題目:A開設工廠急需工人,經B初次介紹初次僱用入國觀光之外國人C,及與我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D工作,並按月給付薪資;3個月後因外國人C嫌工作環境差而離開,另經開設早餐店之E初次收容,並協助販賣餐點,第2天即經警方查獲。試簡述A、B、C、D、E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如有,其違反之相關規定暨應處罰鍰之額度各為何?(10分)

第三題題目:A開設工廠急需工人,經B初次介紹初次僱用入國觀光之外國人C,及與我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D工作,並按月給付薪資;3個月後因外國人C嫌工作環境差而離開,另經開設早餐店之E初次收容,並協助販賣餐點,第2天即經警方查獲。試簡述A、B、C、D、E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如有,其違反之相關規定暨應處罰鍰之額度各為何?(10分)

A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一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

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相關罰則】第1款、第2款~§63;第5款、第8款、第9款~§67;第3款、第4款、第6款~§68;第1款、第2款、第6款至第9款;第3款、第4款、第5款~§72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第63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72條(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B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B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就業服務法

第45條(媒介外國人之禁止)【相關罰則】§64、§69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64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69條(停業處分)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C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就業服務法

第43條(外國人在國內工作之規定)【相關罰則】§68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第68條(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D無違法。




就業服務法

第48條(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及其例外)【相關罰則】第2項、第3項~§73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E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

第44條(非法容留之禁止)【相關罰則】§63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第63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乙級9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6-1] 第二題題目: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一)勞工符合何種條件,方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5分)

第二題題目: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一)勞工符合何種條件,方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5分)

一、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24條(領取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之條件及工作年資之採計)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講到「退休」就要想到勞動基準法也有「退休」相關規定。
※有可能會有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後,尚無法領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退休金的情況。

勞動基準法

第53條(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何謂結清年資?(5分)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述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1條(工作年資之保留)【相關罰則】第2項~§47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


勞動基準法

第55條(退休金之給與標準)【相關罰則】§78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第84條之2(工作年資之計算)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第17條(資遣費之計算)【相關罰則】§78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就業服務乙級9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6-1] 第一題題目:A證券公司有員工120人,其中股票承銷部有25人。因市場生態丕變,股票承銷業務量急速下降,狀況不佳,公司決定1日內同時將所有承銷部的員工解僱,以減少成本。請依勞動基準法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第一題題目:A證券公司有員工120人,其中股票承銷部有25人。因市場生態丕變,股票承銷業務量急速下降,狀況不佳,公司決定1日內同時將所有承銷部的員工解僱,以減少成本。請依勞動基準法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A公司解僱承銷部的員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稱之何種原因?(3分)

虧損或業務緊縮。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二)A公司解僱承銷部的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應如何給付資遣費?(3分)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動基準法

第17條(資遣費之計算)【相關罰則】§78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要聯想到勞工退休金條例也有資遣費。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發給規定)【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47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三)A公司解僱承銷部的員工,是否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規定之門檻,而為大量解僱?(2分)

是。符合單日逾二十人。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2條(適用範圍)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四)A公司解僱承銷部的員工,應於解僱之日起幾日前通報主管機關?(2分)

六十日。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大量解僱之通知及解僱計畫書應載事項)【相關罰則】第1項~§17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本題是說請依勞動基準法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回答問題。不然其實就業服務法也有通報相關規定。

就業服務法

第33條(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相關罰則】第1項~§68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就業服務乙級96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96-3] 術科詳解目錄 - 96年第3梯次 -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96年第三梯次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


第一題題目:A公司勞雇之間關於勞動契約法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回答下列的問題:
(一)勞工月薪新臺幣5萬元,雇主僅支付新臺幣3萬元而積欠新臺幣2萬元,此應為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2分)
(二)勞工月薪新臺幣5萬元,但因公司營運甚佳而要求加薪至新臺幣6萬元,此應為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2分)
(三)雇主主張勞工工作上有重大缺失,造成公司損失,可否剋扣當月薪資作為賠償之用?(2分)
(四)如果勞雇雙方去縣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而雙方達成共識,則此成立之調解的內容,其法律性質為何?(2分)
(五)除調解外,勞資爭議處理法尚提供何種方式,得讓勞雇雙方解決勞資爭議?(2分)

第二題目:A超級市場公司有員工40人,其中25人為女性。附近新開了一家大賣場,A超市倍感壓力,決定要改為24小時營業。A之員工B女,已懷孕兩個半月,因公司要求半夜排班,使得B女因過度勞累而流產,在家休養8日後,雖身體已康復,但因對公司懷恨在心,遂拒絕公司之要求回去輪值大夜班。A公司決定以B女曠職為由將之解僱。另一女性員工C女甫生產,欲請產假回家月子。請依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B女可請求多少日之流產假?(2分)
(二)C女可請求多少日之產假?(2分)
(三)A公司是否為法律所規定之員工得請求育嬰留職停薪之雇主?(2分)
(四)A公司為營業需求而延長工時,每一員工1個月不得超過幾個小時?(2分)
(五)A公司得否以曠職3日為由解僱B女?(2分)

第三題題目:A營造公司經勞委會許可聘僱外國人B、C、D入國從事重大工程營造工作,A在外國人B入國後初次將其帶至E家中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並由E給付薪資。另外國人C於工作1個月後,即自工地不告而別,失去聯繫。至於D則於假日自行至A公司廚房部門從事廚師工作,經警方查獲。試簡述A、B、C、D、E各違反就業服務法何項規定及應受處罰之內容。(10分)

第四題題目:A受僱於B貨運公司從事駕駛工作,雇主B依規定為其投保,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後因B貨運公司經營不善,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當A遭資遣欲請領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之請領條件為何?(5分)
(二)當A於受僱B公司第11個月期間死亡,遺有父母者,依勞工保險條例,應發給幾個月之哪些津貼?(5分)

第五題題目: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試述經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哪些就業服務業務?(10分)

第六題題目:
(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法規定,有哪3類?(5分)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其設立目的分為哪2類?其定義為何?(5分)

第七題題目:
(一)請敘述在人際溝通過程中,探討個人人格結構的「溝通分析治療法」(T.A.)的主要內涵?(5分)
(二)請列舉5項就業諮詢人員應具有的特質?(5分)

第八題題目:
(一)請敘述職業心理測驗的常模類型有哪些?(5分)
(二)請簡述測量個體屬性的職業心理測驗一般會有哪幾種?(5分)

第九題題目:
(一)當經濟不景氣時,勞動市場常會產生哪些特別現象?請列舉至少3項(5分)
(二)針對上述之現象,在職業訓練方面有哪些問題首該思考?請列舉至少3項(5分)

第十題題目:
(一)何謂社會資源?(4分)
(二)請列舉機構內資源與機構外資源各2種。(6分)







[96-3] 第六題題目:(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法規定,有哪3類?(5分)

第六題題目:(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法規定,有哪3類?(5分)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職業訓練法

第5條(職業訓練之種類)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其設立目的分為哪2類?其定義為何?(5分)

一、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商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二、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法設立之財團、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所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及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其定義如下:
  一、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商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二、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法設立之財團、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就業服務乙級96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