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 星期一

[96-1] 第一題題目:A證券公司有員工120人,其中股票承銷部有25人。因市場生態丕變,股票承銷業務量急速下降,狀況不佳,公司決定1日內同時將所有承銷部的員工解僱,以減少成本。請依勞動基準法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第一題題目:A證券公司有員工120人,其中股票承銷部有25人。因市場生態丕變,股票承銷業務量急速下降,狀況不佳,公司決定1日內同時將所有承銷部的員工解僱,以減少成本。請依勞動基準法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A公司解僱承銷部的員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稱之何種原因?(3分)

虧損或業務緊縮。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二)A公司解僱承銷部的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應如何給付資遣費?(3分)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動基準法

第17條(資遣費之計算)【相關罰則】§78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要聯想到勞工退休金條例也有資遣費。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發給規定)【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47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三)A公司解僱承銷部的員工,是否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規定之門檻,而為大量解僱?(2分)

是。符合單日逾二十人。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2條(適用範圍)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四)A公司解僱承銷部的員工,應於解僱之日起幾日前通報主管機關?(2分)

六十日。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大量解僱之通知及解僱計畫書應載事項)【相關罰則】第1項~§17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本題是說請依勞動基準法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回答問題。不然其實就業服務法也有通報相關規定。

就業服務法

第33條(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相關罰則】第1項~§68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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