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50 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記憶法:週一到五,每天工作半天,半天就是4小時,5*4=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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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0日 星期一
[記憶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0 條及第 41 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6 條
雇主 --> 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 10,50,10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 10,50,100
雇主 --> 雙語能力者 --> 30,100,20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雙語翻譯 --> 五分之一;同國籍每五十人一人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0 條
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雇主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第 40-1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前條雇主委任辦理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外國人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外國人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外國人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委任之雇主及受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限期改善。
第 41 條
雇主聘僱第四十條之外國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其所聘僱外國人中,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
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6 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人。
前項各款受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十六人。
第 25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 10,50,100
雇主 --> 雙語能力者 --> 30,100,20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雙語翻譯 --> 五分之一;同國籍每五十人一人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0 條
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雇主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第 40-1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前條雇主委任辦理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外國人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外國人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外國人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委任之雇主及受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限期改善。
第 41 條
雇主聘僱第四十條之外國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其所聘僱外國人中,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
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6 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人。
前項各款受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十六人。
第 25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2019年9月22日 星期日
[快訊] 108年第二梯次報考人數及合格人數
108年第二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能檢定結果
報考人數:2,021人;合格人數:129人;合格率:6.38%
報名2,021人
學科到檢1,436人,及格966人
術科到檢1,396人,及格124人
合格發證129人
報考人數:2,021人;合格人數:129人;合格率:6.38%
報名2,021人
學科到檢1,436人,及格966人
術科到檢1,396人,及格124人
合格發證129人
2019年9月12日 星期四
[進修課程資訊] 高雄縣工業會 | 精實就業服務班 (2019/10/09 ~ 2019/10/30)
https://ojt.wda.gov.tw/ClassSearch/Detail?OCID=124158&plantype=1
訓練機構
| 訓練單位: | 高雄縣工業會 | 保險證號: | 07001127F |
|---|---|---|---|
| 學科場地地址: | 80047高雄市新興區和平一路199號8樓 | ||
| 術科場地地址: | |||
| 聯絡人: | 杜宜芬 | 電話: | 07-2253711 |
課程內容
| 課程代碼: | 124158 |
|---|---|
| 瀏覽人次: | 685 人 |
| 已報名人數: | 6 人 (已報名人數不等於錄訓人數,實際招生情形,請逕洽訓練單位) |
| 課程名稱: | 精實就業服務班 |
| 學分數: | 非學分班 |
| 師資介紹: | 黃皇凱 老師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 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 專長:就業服務乙級證照;共通核心職能;門市服務乙級證照;基層主管訓練(工作關係、工作教導、與工作改善)、中階主管訓練、講師訓練班;創意思考與創新管理 |
| 縣 市 別: | 高雄市 |
| 訓練計畫: |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
| 所屬計畫: |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
| 訓練班別: | 精實就業服務班(招生中) |
| 報名繳費方式: | 1.報名時應先繳全額訓練費用 3,860 |
| 訓練費用: |
|
| 訓練性質: | 在職 |
| 報名日期 : | 108/09/09 12:00 ~ 108/10/06 18:00 (若開放報名時間超過1個月以上,表示本班曾變更訓練期間) |
| 預定訓練起訖日期: | 108/10/09 ~ 108/10/30 |
| 訓練期限 : | 一個月以下 |
| 上課日期 | 授課時間 | 時數 | 課程進度/內容 | 授課師資 |
|---|---|---|---|---|
| 108/10/09(星期三) | 09:00~12:00 | 3 | 1.勞動基準法2.性別工作平等法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4.勞資爭議處理法 | 黃皇凱 |
| 108/10/09(星期三) | 13:00~16:00 | 3 | 1.就業保險法2.勞工保險條例3.勞工退休金條例4.職業訓練法 | 黃皇凱 |
| 108/10/16(星期三) | 09:00~12:00 | 3 | 1.就業服務法2.外國人工作者法規及管理 | 黃皇凱 |
| 108/10/16(星期三) | 13:00~16:00 | 3 | 1.特定對象促進就業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黃皇凱 |
| 108/10/23(星期三) | 09:00~12:00 | 3 | 1.助人關係建立2.助人關係技巧3.就業媒合會談技巧 | 黃皇凱 |
| 108/10/23(星期三) | 13:00~16:00 | 3 | 1.職涯發展理論2.職涯規劃的方法3.諮商人員特質與倫理4.職涯諮商程序及技巧 | 黃皇凱 |
| 108/10/30(星期三) | 09:00~12:00 | 3 | 1.職業心理測驗定義與目的2.心理測驗之功能與對象3.職業心理測驗的種類4.就業服務人員運用測驗之步驟5.職業心理測驗分析 | 黃皇凱 |
| 108/10/30(星期三) | 13:00~16:00 | 3 | 1.招募技巧2.面試技巧3.求職安全 | 黃皇凱 |
本網頁公告之上課日期及授課時間僅供參考,實際上課時間請洽辦訓單位確認。
| 教學方法: |
|
|---|---|
| 招訓及遴選方式: | 1、招訓方式:報紙刊登、發放E-MAIL給會員、廣播。 2、遴選方式:依在職訓練網報名順序錄取,正取名額本單位於開訓前7-14天以e-mail或電話簡訊通知繳費及繳交相關報名文件資料,且需於通知後5日內完成報名手續(繳費及繳交身分證正反影本、存摺影本),逾期者視同放棄,缺額由在職訓練網報名順序遞補。3.具備從事人資管理、人力仲介、人力派遣、外勞生活管理者為佳。4.欲從事就業服務或就業服務相關行業者為佳。 |
| 其他: | 是否輔導學員參加政府機關辦理相關證照考試或技能檢定: |
| 備註: | 本課程非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訂定之訓練課程,無法作為時數認列。 |
參訓資格
| 學歷: | 高中/職(含)以上 |
|---|---|
| 年齡: | 年滿15歲以上 |
| 資格條件: | 1.具備從事人資管理、人力仲介、人力派遣、外勞生活管理者為佳。2.欲從事就業服務或就業服務相關行業者為佳。 |
2019年8月18日 星期日
[108-2] 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發並訂有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心理測驗發行目錄)...
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發並訂有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心理測驗發行目錄),以維護各種職業心理測驗之有效使用,並促進就業服務工作之推行。其中常用的職業心理測驗包括:(一)通用性向測驗(GATB)(3分)、(二)我喜歡做的事測驗(3分)、(三)工作氣質測驗(3分)、(四)成人生涯轉換需求量表(1分)。請分別敘明上述4種測驗的目的。
1.通用性向測驗(GATB):在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過程中,透過測驗所得之性向資料,以協助受試者了解自己的潛在能力,做為擇業、就業之參考。
2.我喜歡做的事測驗:協助受試者了解自己的職業興趣,以做為擇業、就業之參考。
3.工作氣質測驗:協助受試者了解自己對於選擇職業的態度及適應性,以做為擇業、就業之參考。
4.成人生涯轉換需求量表:具體探測成人的生涯需求,以6個面向進行探討,以協助有需要的成人進行生涯轉換。
勞動部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
法規沿革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心理測驗指導小組第 4 次會議審查通過,於 73 年 2 月 8 日分行實施。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5050611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3180515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新名稱:勞動部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
條文內容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各種職業心理測驗之有效使用,以利就業服務工作之推行,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業務執行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業務執行單位),各種職業心理測驗工具之保管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以下簡稱保管單位)。
三、本要點所稱各種職業心理測驗,包括本部及業務執行單位自行修、編訂及委託大專院、校、系、所或學術團體所修、編訂及科技部轉交本部使用之各種職業心理測驗工具,其項目如附件一。
四、各種職業心理測驗僅限於下列非營利之用途:
(一)協助一般國民擇業、轉業及工作適應。
(二)協助在學學生選擇職業目標。
(三)協助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委訓單位甄選受訓學員。
(四)從事心理測驗之教學或學術研究。
(五)協助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六)其他經業務執行單位認可之用途。
五、各種職業心理測驗工具之使用限於下列單位: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公立職業訓練機構。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委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團體、機構。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團體、機構。
(六)國民中學、高中(職)校及大專院校。
(七)其他經業務執行單位認可之單位。
前項單位在現職人員中,應具有合格使用人員一人以上,始得申請各種職業心理測驗工具。
六、合格使用人員應具以下資格之一,並曾受過所欲申請之職業心理測驗施測之相關專業訓練且經保管單位審查合格者:
(一)大專院校心理、教育、教心、復健諮商、諮商、特殊教育、職能治療、輔導、社會工作、青少年福利、社會福利及社會等系所畢業者。
(二)大專院校畢業以上,曾修習心理測驗、心理與教育測驗,心理與教育統計等科目六個學分以上者。
(三)符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所定職業輔導評量員資格者。
七、申請使用程序如下:
(一)申請使用單位,應於預定施測之前一個月,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併同相關證明文件一份,以公文向轄區之保管單位提出申請。
(二)使用單位因教學或學術研究需要,須使用各種職業心理測驗時,以借用為原則,並得免附合格使用人員資格證明影本。但從事學術研究者,則應於申請時另提供簡要之研究計畫一份。
八、使用單位及合格使用人員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合格使用人員應嚴守各種測驗指導手冊之規定施測、計分及解釋。
(二)測驗之內容應嚴加保密,非經本部或業務執行單位同意,不可複製或刊載其內容。
(三)除申請書載明之使用目的外,不得作其他用途,除申請書載明之施測對象,不得施測。
(四)於施測時間外,不得對非受試者展示或口述,以免失去測驗之效用。但從事教學者不在此限。
(五)各種職業心理測驗應以申請單位自行使用為原則,不得轉借或轉讓。
(六)任何職業心理測驗作為教學、輔導或研究之用時,使用者應以專業方式為之,以確保受試者之利益,與測驗之信度及效度。
(七)各項職業心理測驗工具應妥為保管不得遺失,使用測驗時,有破損情形,得將原件向保管單位申請更換。
(八)各種職業心理測驗,除答案紙等消耗品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複印或複製,答案紙等消耗品之複印或複製需經保管單位同意後始得為之。
(九)合格使用人員離職,且無其他合格使用人員時,測驗工具不得繼續使用,交由直屬單位主管保管。
(十)繼任人員到職後,直屬單位主管應於一週內,將繼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送保管單位審查。審查合格後,直屬單位主管始得將測驗工具交付其保管使用。
(十一)測驗結果除對業務需要人員解釋外,不得提供給其他人員,並於解釋時,不得展示或提供受試者的答案紙。
(十二)在就業諮詢、職業輔導等過程中,為協助受試者了解自己職業方面之心理特質,除實施職業心理測驗外,應輔之以其他方式,蒐集有關資料,以為互相佐證解釋。
(十三)各使用單位對保管單位因就業服務需要,洽取有關測驗結果資料時,不得拒絕。
(十四)各使用單位對各種職業心理測驗所作之研究,應將研究結果函送業務執行單位,俾統合測驗之研究發展工作。
(十五)各使用單位對於業務執行單位或保管單位之不定期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拒絕檢查或經檢查而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應取消其使用資格或借用資格。
(十六)業務執行單位委託研究之學術機構或團體因研究需要,而要求各使用單位提供有關各種職業心理測驗施測資料,各使用單位不得拒絕。
(十七)對前款以外其他學術機構或團體是否提供施測資料,由各使用單位自行決定。提供資料時,不得將受試者之姓名及其答案紙公開,同時應將提供情形函知業務執行單位。
(十八)被取消借用資格或使用資格者,其測驗工具由保管單位收回。
九、使用單位已使用之答案紙應妥為保管。惟手計分答案紙,為利於受測者日後選擇職業之參考用途,由受測者自行保管。
已使用之答案紙,各使用單位得視保管情況,定期燒毀,燒毀時,應列冊登記,以便查考。燒毀登記冊應載明施測日期、人數,並區分測驗類別及受測單位,由單位主管簽章。
保管單位得將使用單位所送回之資料加以閱卷,並製成電腦檔案以保存資料。
十、各使用單位之合格使用人員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除取消其資格外,得視情節輕重洽請其服務單位議處。
附件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心理測驗發行目錄
一、通用性向測驗(GATB)
(一)目的:在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過程中,透過測驗所得之性向資料,以協助受試者了解自己的潛在能力,做為擇業、就業之參考。(二)適用對象:國中、高中(職)程度及一般社會青年。
(三)內容:包括12個分測驗,其中有8個紙筆測驗、4個操作測驗,以測驗9種性向。
(四)實施方式:可採個人或團體方式,分段實施,合計共需150分鐘。
(五)修訂者:中國測驗學會。
二、我喜歡做的事-職業興趣量表
(一)目的:協助受試者了解自己的職業興趣,以做為擇業、就業之參考。(二)適用對象:國中、高中(職)程度學生及成人。
(三)內容:包括168個有關職業活動的項目,由受試者判斷自己對各種活動喜歡的程度,結果可得12個興趣分數。
(四)實施方式:可採個人或團體方式,施測程序簡單,約需20分鐘。
(五)修訂者:中國測驗學會。
三、工作氣質測驗
(一)目的:協助受試者了解自己對於選擇職業的態度及適應性,以做為擇業、就業之參考。(二)適用對象:國中或國中程度以上學生或成人。
(三)內容:包括200個有關個人感受、習慣及行為方式有關之項目,由受試者判斷自己對各問項實際符合情形,結果可得11個氣質分數。
(四)實施方式:可採個人或團體方式,施測程序簡單,約需30至50分鐘。
(五)修訂者:中國測驗學會。
四、成人生涯轉換需求量表
(一)目的:具體探測成人的生涯需求,以6個面向進行探討,以協助有需要的成人進行生涯轉換。(二)適用對象:18歲以上的成人,目前失業有生涯轉換需求者。
(三)內容:包括53題有關生涯轉換之項目,做為諮商人員與個案晤談架構,藉以讓受試者了解自己的生涯需求,及這些需求對個人職業行為的影響。
(四)實施方式:以個別施測為主,施測程序簡單,約需20分鐘。
(五)編製者: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
附件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心理測驗申請書
[就業服務乙級108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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