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8日 星期日

[108-2] 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發並訂有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心理測驗發行目錄)...

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發並訂有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心理測驗發行目錄),以維護各種職業心理測驗之有效使用,並促進就業服務工作之推行。其中常用的職業心理測驗包括:(一)通用性向測驗(GATB)(3分)、(二)我喜歡做的事測驗(3分)、(三)工作氣質測驗(3分)、(四)成人生涯轉換需求量表(1分)。請分別敘明上述4種測驗的目的。



1.通用性向測驗(GATB):在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過程中,透過測驗所得之性向資料,以協助受試者了解自己的潛在能力,做為擇業、就業之參考。
2.我喜歡做的事測驗:協助受試者了解自己的職業興趣,以做為擇業、就業之參考。
3.工作氣質測驗:協助受試者了解自己對於選擇職業的態度及適應性,以做為擇業、就業之參考。
4.成人生涯轉換需求量表:具體探測成人的生涯需求,以6個面向進行探討,以協助有需要的成人進行生涯轉換。




勞動部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


法規沿革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心理測驗指導小組第 4  次會議審查通過,於 73 年 2 月 8 日分行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5050611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3180515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新名稱:勞動部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


條文內容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各種職業心理測驗之有效使用,以利就業服務工作之推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業務執行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業務執行單位),各種職業心理測驗工具之保管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以下簡稱保管單位)。

三、本要點所稱各種職業心理測驗,包括本部及業務執行單位自行修、編訂及委託大專院、校、系、所或學術團體所修、編訂及科技部轉交本部使用之各種職業心理測驗工具,其項目如附件一。

四、各種職業心理測驗僅限於下列非營利之用途:
(一)協助一般國民擇業、轉業及工作適應。
(二)協助在學學生選擇職業目標。
(三)協助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委訓單位甄選受訓學員。
(四)從事心理測驗之教學或學術研究。
(五)協助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六)其他經業務執行單位認可之用途。

五、各種職業心理測驗工具之使用限於下列單位: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公立職業訓練機構。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委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團體、機構。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團體、機構。
(六)國民中學、高中(職)校及大專院校。
(七)其他經業務執行單位認可之單位。
前項單位在現職人員中,應具有合格使用人員一人以上,始得申請各種職業心理測驗工具。

六、合格使用人員應具以下資格之一,並曾受過所欲申請之職業心理測驗施測之相關專業訓練且經保管單位審查合格者:
(一)大專院校心理、教育、教心、復健諮商、諮商、特殊教育、職能治療、輔導、社會工作、青少年福利、社會福利及社會等系所畢業者。
(二)大專院校畢業以上,曾修習心理測驗、心理與教育測驗,心理與教育統計等科目六個學分以上者。
(三)符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所定職業輔導評量員資格者。

七、申請使用程序如下:
(一)申請使用單位,應於預定施測之前一個月,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併同相關證明文件一份,以公文向轄區之保管單位提出申請。
(二)使用單位因教學或學術研究需要,須使用各種職業心理測驗時,以借用為原則,並得免附合格使用人員資格證明影本。但從事學術研究者,則應於申請時另提供簡要之研究計畫一份。

八、使用單位及合格使用人員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合格使用人員應嚴守各種測驗指導手冊之規定施測、計分及解釋。
(二)測驗之內容應嚴加保密,非經本部或業務執行單位同意,不可複製或刊載其內容。
(三)除申請書載明之使用目的外,不得作其他用途,除申請書載明之施測對象,不得施測。
(四)於施測時間外,不得對非受試者展示或口述,以免失去測驗之效用。但從事教學者不在此限。
(五)各種職業心理測驗應以申請單位自行使用為原則,不得轉借或轉讓。
(六)任何職業心理測驗作為教學、輔導或研究之用時,使用者應以專業方式為之,以確保受試者之利益,與測驗之信度及效度。
(七)各項職業心理測驗工具應妥為保管不得遺失,使用測驗時,有破損情形,得將原件向保管單位申請更換。
(八)各種職業心理測驗,除答案紙等消耗品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複印或複製,答案紙等消耗品之複印或複製需經保管單位同意後始得為之。
(九)合格使用人員離職,且無其他合格使用人員時,測驗工具不得繼續使用,交由直屬單位主管保管。
(十)繼任人員到職後,直屬單位主管應於一週內,將繼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送保管單位審查。審查合格後,直屬單位主管始得將測驗工具交付其保管使用。
(十一)測驗結果除對業務需要人員解釋外,不得提供給其他人員,並於解釋時,不得展示或提供受試者的答案紙。
(十二)在就業諮詢、職業輔導等過程中,為協助受試者了解自己職業方面之心理特質,除實施職業心理測驗外,應輔之以其他方式,蒐集有關資料,以為互相佐證解釋。
(十三)各使用單位對保管單位因就業服務需要,洽取有關測驗結果資料時,不得拒絕。
(十四)各使用單位對各種職業心理測驗所作之研究,應將研究結果函送業務執行單位,俾統合測驗之研究發展工作。
(十五)各使用單位對於業務執行單位或保管單位之不定期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拒絕檢查或經檢查而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應取消其使用資格或借用資格。
(十六)業務執行單位委託研究之學術機構或團體因研究需要,而要求各使用單位提供有關各種職業心理測驗施測資料,各使用單位不得拒絕。
(十七)對前款以外其他學術機構或團體是否提供施測資料,由各使用單位自行決定。提供資料時,不得將受試者之姓名及其答案紙公開,同時應將提供情形函知業務執行單位。
(十八)被取消借用資格或使用資格者,其測驗工具由保管單位收回。

九、使用單位已使用之答案紙應妥為保管。惟手計分答案紙,為利於受測者日後選擇職業之參考用途,由受測者自行保管。
已使用之答案紙,各使用單位得視保管情況,定期燒毀,燒毀時,應列冊登記,以便查考。燒毀登記冊應載明施測日期、人數,並區分測驗類別及受測單位,由單位主管簽章。
保管單位得將使用單位所送回之資料加以閱卷,並製成電腦檔案以保存資料。

十、各使用單位之合格使用人員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除取消其資格外,得視情節輕重洽請其服務單位議處。



附件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心理測驗發行目錄

一、通用性向測驗(GATB)

(一)目的:在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過程中,透過測驗所得之性向資料,以協助受試者了解自己的潛在能力,做為擇業、就業之參考。
(二)適用對象:國中、高中(職)程度及一般社會青年。
(三)內容:包括12個分測驗,其中有8個紙筆測驗、4個操作測驗,以測驗9種性向。
(四)實施方式:可採個人或團體方式,分段實施,合計共需150分鐘。
(五)修訂者:中國測驗學會。

二、我喜歡做的事-職業興趣量表

(一)目的:協助受試者了解自己的職業興趣,以做為擇業、就業之參考。
(二)適用對象:國中、高中(職)程度學生及成人。
(三)內容:包括168個有關職業活動的項目,由受試者判斷自己對各種活動喜歡的程度,結果可得12個興趣分數。
(四)實施方式:可採個人或團體方式,施測程序簡單,約需20分鐘。
(五)修訂者:中國測驗學會。

三、工作氣質測驗

(一)目的:協助受試者了解自己對於選擇職業的態度及適應性,以做為擇業、就業之參考。
(二)適用對象:國中或國中程度以上學生或成人。
(三)內容:包括200個有關個人感受、習慣及行為方式有關之項目,由受試者判斷自己對各問項實際符合情形,結果可得11個氣質分數。
(四)實施方式:可採個人或團體方式,施測程序簡單,約需30至50分鐘。
(五)修訂者:中國測驗學會。

四、成人生涯轉換需求量表

(一)目的:具體探測成人的生涯需求,以6個面向進行探討,以協助有需要的成人進行生涯轉換。
(二)適用對象:18歲以上的成人,目前失業有生涯轉換需求者。
(三)內容:包括53題有關生涯轉換之項目,做為諮商人員與個案晤談架構,藉以讓受試者了解自己的生涯需求,及這些需求對個人職業行為的影響。
(四)實施方式:以個別施測為主,施測程序簡單,約需20分鐘。
(五)編製者: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




附件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心理測驗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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