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7日 星期六

勞動統計名詞

1.就業者(就業人口)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以上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

2. 雇主

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僱有他人幫助工作之就業者。

3. 自營作業者

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未僱有他人之就業者。

4. 無酬家屬工作者

指幫同戶長或其他家屬從事營利工作而不支領薪資之就業者。

5. 受僱者

指為薪資或其他經濟報酬而受僱者,並分為受私人僱用及受政府僱用二類。

6. 受政府僱用者

指受僱於本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公立醫院等,包括由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

7. 受私人僱用者

指受私人、私人機構、政黨、民間團體或外國機關團體僱用者。

8. 全日工作者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每週應工作時數已達場所規定正常工作時數之就業者。

9. 部分時間工作者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每週應工作時數未達場所規定正常工作時數之就業者。

10. 童工

指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就業者。

11. 主要工作與次要工作

有關從事2種以上工作者之主要、次要工作區分方法:

(1)以時間較長者為主要工作,其餘為次要工作。

(2)當2項工作時數相等時,以有酬工作為主要工作,無酬家屬工作為次要工作。

(3)當2項工作時數均未達15小時,以有酬工作為主要工作;無酬家屬工作為次要工作。

12. 勞工人數

依勞動基準法定義,所謂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廣義之勞工人數,係指受僱者人數(含受政府僱用及受私人僱用,詳見受僱者定義)另尚有兩種較狹義的勞工人數,其為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人數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人數,以上三種統計資料均有其分析用途,惟為免資料分歧,政府發佈之勞工人數資料均應註明其所指。

13. 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人數

指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人數。

14. 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人數

指受僱於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人數。

15. 適用勞工安全衛生勞工人數

指受僱於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人數。

16. 投保勞工保險勞工人數

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之勞工人數。

17. 非典型就業者

指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就業者。



https://statdb.mol.gov.tw/html/com/st0102.htm






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

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

失業者:參採國際勞工組織(ILO)之規定,與先進國家所公布之失業定義相同,係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

⑴無工作;⑵隨時可以工作;⑶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

非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不屬於勞動力之民間人口,包括因求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想工作而未找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

勞動力參與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比率。

失業率:失業者占勞動力之比率。





http://win.dgbas.gov.tw/dgbas03/bs7/calendar/MetaQry.asp?QM=&MetaId=149










(1)民間人口:係指15歲以上本國人口扣除武裝勞動力(現役軍人)、監管人口與失蹤人口,包括勞動力與非勞動力。至於外籍人士、外勞及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等,則非本國人口。

(2)勞動力:係指15歲以上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

(3)非勞動力:係指15歲以上不屬於勞動力之民間人口,包括因求學或準備升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想工作而未找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






https://www.stat.gov.tw/ct.asp?xItem=700&ctNode=520













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應視為「失業者」或「非勞動力」?

張貼日期:2007/1/11更新日期:2015/10/12

答:外界常認為「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係「隱藏性失業者」,應將其納入失業統計中,惟我國就業失業統計係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標準定義,故「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屬於非勞動力,不列入官方正式公布之失業人數中,此定義與世界各主要國家一致。

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16966&ctNode=2331













2018年1月26日 星期五

[記憶法]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12 條


記憶法

僱用安定措施 --> 薪資補貼

僱用安定措施 --> 六個月 --> 薪資補貼 --> 50% --> 6個月的50% --> 3個月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12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被保險人薪資補貼,應按其約定縮減工時前三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約定縮減工時後月投保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
雇主於被保險人符合下列規定情形時,應檢附由訓練單位開立之參訓期間及時數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最末次之薪資補貼:
一、參加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訓練課程。
二、每次申請期間之參訓時數達十六小時以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就符合前項規定之期間,合併計算發給第一項規定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二十。






[記憶法] 勞動基準法 第 40 條


記憶法:1324,做1給3,2十4

做1給3 --> 原工資、加倍部分工資、補假






勞動基準法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記憶法]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記憶法:

薪資變動、人力供需、未來展望 --> 3項 --> 3個 --> 3個月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及分析未來展望等資料,並每三個月陳報其所屬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資料,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訂定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之參據。








2018年1月24日 星期三

[記憶法]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及第 7 條


公 --> 直接監督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

私 --> 地方主管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






政府機關 --> 設立 --> 職業訓練機構 --> 直接監督機關核准 --> 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

公營事業機構 --> 附設 --> 職業訓練機構 --> 直接監督機關核准 --> 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

公立學校 --> 附設 --> 職業訓練機構 --> 直接監督機關核准 --> 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


財團法人 --> 設立 --> 職業訓練機構 --> 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 -->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民營事業機構 --> 附設 --> 職業訓練機構 --> 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 -->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社團法人 --> 附設 --> 職業訓練機構 --> 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 -->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財團法人 --> 附設 --> 職業訓練機構 --> 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 -->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政府機關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先報請各該直接監督機關核准後,檢附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
一、直接監督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二、負責人資料。
三、職業訓練師名冊。
四、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
五、開辦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六、建築物完成圖說。
七、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最近一年內之有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等影本。
八、訓練設備清冊。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文件應載明訓練實施方式、訓練職類及容量。

第 7 條

財團法人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及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許可程序,應報請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