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7日 星期六

勞動統計名詞

1.就業者(就業人口)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以上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

2. 雇主

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僱有他人幫助工作之就業者。

3. 自營作業者

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未僱有他人之就業者。

4. 無酬家屬工作者

指幫同戶長或其他家屬從事營利工作而不支領薪資之就業者。

5. 受僱者

指為薪資或其他經濟報酬而受僱者,並分為受私人僱用及受政府僱用二類。

6. 受政府僱用者

指受僱於本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公立醫院等,包括由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

7. 受私人僱用者

指受私人、私人機構、政黨、民間團體或外國機關團體僱用者。

8. 全日工作者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每週應工作時數已達場所規定正常工作時數之就業者。

9. 部分時間工作者

指在資料標準週內,每週應工作時數未達場所規定正常工作時數之就業者。

10. 童工

指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就業者。

11. 主要工作與次要工作

有關從事2種以上工作者之主要、次要工作區分方法:

(1)以時間較長者為主要工作,其餘為次要工作。

(2)當2項工作時數相等時,以有酬工作為主要工作,無酬家屬工作為次要工作。

(3)當2項工作時數均未達15小時,以有酬工作為主要工作;無酬家屬工作為次要工作。

12. 勞工人數

依勞動基準法定義,所謂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廣義之勞工人數,係指受僱者人數(含受政府僱用及受私人僱用,詳見受僱者定義)另尚有兩種較狹義的勞工人數,其為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人數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人數,以上三種統計資料均有其分析用途,惟為免資料分歧,政府發佈之勞工人數資料均應註明其所指。

13. 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人數

指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人數。

14. 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人數

指受僱於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人數。

15. 適用勞工安全衛生勞工人數

指受僱於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人數。

16. 投保勞工保險勞工人數

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之勞工人數。

17. 非典型就業者

指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就業者。



https://statdb.mol.gov.tw/html/com/st0102.htm






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

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

失業者:參採國際勞工組織(ILO)之規定,與先進國家所公布之失業定義相同,係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

⑴無工作;⑵隨時可以工作;⑶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

非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不屬於勞動力之民間人口,包括因求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想工作而未找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

勞動力參與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比率。

失業率:失業者占勞動力之比率。





http://win.dgbas.gov.tw/dgbas03/bs7/calendar/MetaQry.asp?QM=&MetaId=149










(1)民間人口:係指15歲以上本國人口扣除武裝勞動力(現役軍人)、監管人口與失蹤人口,包括勞動力與非勞動力。至於外籍人士、外勞及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等,則非本國人口。

(2)勞動力:係指15歲以上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

(3)非勞動力:係指15歲以上不屬於勞動力之民間人口,包括因求學或準備升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想工作而未找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






https://www.stat.gov.tw/ct.asp?xItem=700&ctNode=520













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應視為「失業者」或「非勞動力」?

張貼日期:2007/1/11更新日期:2015/10/12

答:外界常認為「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係「隱藏性失業者」,應將其納入失業統計中,惟我國就業失業統計係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標準定義,故「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屬於非勞動力,不列入官方正式公布之失業人數中,此定義與世界各主要國家一致。

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16966&ctNode=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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