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6日 星期五

[記憶法] 勞動基準法 第 40 條


記憶法:1324,做1給3,2十4

做1給3 --> 原工資、加倍部分工資、補假






勞動基準法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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