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7日 星期二

[107-2] 五、甲公司因業務緊縮擬解僱勞工,請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回答下列問題:

五、甲公司因業務緊縮擬解僱勞工,請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回答下列問題:

(一)解僱情形如屬「大量解僱勞工」,事業單位應於符合規定情形之日起幾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2分)又依前項規定,應通知哪3種相關單位或人員,請依順位依序回答?(3分)

1. 六十日前。
2.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大量解僱之通知及解僱計畫書應載事項)【相關罰則】第1項~§17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第2條(適用範圍)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就業服務法

第46條(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限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二)被解僱勞工如認解僱為非法,而生勞資爭議,此種勞資爭議係屬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2分)該勞資爭議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哪3種程序處理之?(3分)

1. 權利事項。
2. 調解、仲裁、裁決。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第6條(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及勞工法庭之設置)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決。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二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乙級107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107-2] 四、甲君是肢體障礙者,無任何眷屬,經過某就業中心職訓諮詢後,推介參加6個月期之全日制工業設計資訊職類訓練,依法他可以申請職訓生活津貼。請回答下列問題:

四、甲君是肢體障礙者,無任何眷屬,經過某就業中心職訓諮詢後,推介參加6個月期之全日制工業設計資訊職類訓練,依法他可以申請職訓生活津貼。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假設甲君符合就業保險給付資格,且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新臺幣3萬元,依法甲君全部可以申請多少職業訓練生活津貼?(5分)

30000*0.6*6=108000元



就業保險法

第19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假設甲君未具有就業保險身分,依據就業服務法令規定,申領該法令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法甲君全部可以申請多少職業訓練生活津貼?(5分)

六個月:22000*0.6*6=79200元
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158400元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20條

  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第十八條津貼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第18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第29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法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以一年為限。
  前項人員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身分者,應優先請取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一項人員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第十八條之津貼。 
  前項情形於扣除不得同時請領期間之津貼後,賸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三、推介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就業之受託單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受託單位,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就業服務法

第24條(自願就業人員之促進就業計畫)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乙級107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107-2] 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請回答下列問題:

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何種關係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講習實施辦法」敘明其中3種與被看護者身分之關係?(6分)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四、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五、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第 2 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前項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四、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五、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第一項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依前二項規定代雇主參加講習者,應提供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行使外國人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二)聘前講習辦理方式除可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10人以上之團體講習外,還有哪2種方式辦理?(4分)

臨櫃講習、網路講習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第 4 條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二、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三、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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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 二、王大明107年5月1日始滿45歲,其自100年1月1日起任職於甲公司,107年1月1日因甲公司經營不善關廠而被資遣退保後,截至目前仍失業中,請依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二、王大明107年5月1日始滿45歲,其自100年1月1日起任職於甲公司,107年1月1日因甲公司經營不善關廠而被資遣退保後,截至目前仍失業中,請依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王大明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是否需要繳交登記費及介紹費?(1分)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首先會提供就業諮詢的服務,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推介就業等服務,請說明其中3項服務項目為何?(3分)

1. 免費。
2. 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就業服務法

第13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之原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第17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提供之服務項目)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第一項就業諮詢、職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王大明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請問依規定最長可以請領幾個月?(2分)如他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何種津貼?(2分)又此津貼給付的標準為何?(2分)

1. 六個月(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時尚未年滿四十五歲)。
2.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3. 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



就業保險法

第16條(失業給付標準、期間及年資計算)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第18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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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第二梯次學科題庫

107年第二梯次學科題庫

19500 -就業服務 乙級
https://techbank.wdasec.gov.tw/owInform/DLowFile/195002A16.pdf


90006 -職業安全衛生共同科目
https://techbank.wdasec.gov.tw/owInform/DLowFile/900060A13.pdf


90007 -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共同科目
https://techbank.wdasec.gov.tw/owInform/DLowFile/900070A13.pdf


90008 -環境保護共同科目
https://techbank.wdasec.gov.tw/owInform/DLowFile/900080A12.pdf


90009 -節能減碳共同科目
https://techbank.wdasec.gov.tw/owInform/DLowFile/900090A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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