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王大明107年5月1日始滿45歲,其自100年1月1日起任職於甲公司,107年1月1日因甲公司經營不善關廠而被資遣退保後,截至目前仍失業中,請依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王大明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是否需要繳交登記費及介紹費?(1分)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首先會提供就業諮詢的服務,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推介就業等服務,請說明其中3項服務項目為何?(3分)
1. 免費。2. 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就業服務法
第13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之原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第17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提供之服務項目)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第一項就業諮詢、職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王大明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請問依規定最長可以請領幾個月?(2分)如他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何種津貼?(2分)又此津貼給付的標準為何?(2分)
1. 六個月(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時尚未年滿四十五歲)。2.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3. 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
就業保險法
第16條(失業給付標準、期間及年資計算)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第18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就業服務乙級107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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