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7日 星期二

[107-2] 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請回答下列問題:

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何種關係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講習實施辦法」敘明其中3種與被看護者身分之關係?(6分)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四、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五、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第 2 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前項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四、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五、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第一項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依前二項規定代雇主參加講習者,應提供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行使外國人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二)聘前講習辦理方式除可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10人以上之團體講習外,還有哪2種方式辦理?(4分)

臨櫃講習、網路講習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第 4 條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二、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三、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就業服務乙級107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