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9日 星期三

[進修課程資訊] 新北市勞工大學 | 就業服務證照勞動法令(學分認證) (108學年度 第一學期)

就業服務證照勞動法令(學分認證)  課程流水編號:592344892

學期:
108學年度 第一學期

授課時間:
星期六  0910~1200  於致理  和平樓D46

所屬課程:
勞教  課程(3學分)

課程編號:
lol-003 (勞教 )

授課講師:
陳金福

講師簡介:
學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博士
經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專門委員兼國會聯絡人
現職:國立臺北大學、實踐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新北市勞工大學講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乙級(單一級)國家技術士、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評核委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委員、新北市勞工局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國際名仕會臺灣總會會長

課程理念與課程介紹:
勞動部每年3、7、11 月所辦理之就業服務乙級(單一級)技能檢定,檢定及格者可獲頒技術士證,此為國內第一張國家級人力資源管理相關證照,因此,如能獲得此等證照,將在職場上更有競爭力。
依據政府訂頒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職類規範”(即檢定範圍)規劃”就業服務證照勞動法令班”課程與“就業服務證照就業諮詢班”課程。前者開課於秋季;後者開課於春季。兩者合計為一學年課程。

選課條件: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與參加乙級檢定資格相同)

選課人數上限:50人
(新生請由首頁進行[學員註冊]後即可線上選課,並可線上列印繳費單)

評鑑方式:
1.出席20%,2.參與討論10%,3.參訪心得分享15%,4.求職面談角色扮演15%,5.模擬測驗40%。

教材及參考資料:
張秋蘭(民108.6),《就業服務理論與實務: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完全指導手冊》(第八版)。新北市:全華。

保證金:新台幣1500元
(修滿14堂課可退還保證金)

材料費用:
各週模擬測驗費共100元


授課大綱:
1 (08月31日 )總論
一、本課程介紹,二、就業服務乙級技能檢定總論,三、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介紹

2 (09月07日 )就業市場供需理論(*09/14中秋節連假)
一、就業市場分析基本概念,二、失業型態

3 (09月21日)行職業分析與就業市場資訊
一、行職業分析,二、就業市場資訊

4 (09月28日)勞退新制 (*10/05補行上班, * 10/12國慶日連假)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

5 (10月19日上午)勞動基準法(一)
一、勞動契約,二、工資,三、工時

6 (10月19日下午) 勞動基準法(二) (○補課09/14中秋節連假)
一、童工女工,二、退休,三、職災補償

7 (10月26日)求職面談角色扮演與過來人分享
一、求職面談角色扮演,二、過來人分享

8 (11月02日)勞工保險
一、勞工保險條例

9 (11月9日)性別工作平等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10 (11月15日)(五)參訪泛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補課10/05補行上班)
參訪汎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1 (11月16日)身心障礙者權益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

12 (11月23日)勞資爭議與解僱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13 (11月30日)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一)
一、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一)

14 (12月07日)就業服務(二)
一、藍領外勞管理,二、白領外勞管理

15 (12月14日)私立就業服務管理與就業保險
一、私立就業服務管理.二.就業保險法

16 (12月21日)參訪心得分享
一、參訪心得分享

17 (12月28日)總複習(一)
一、總複習(一)

18 (01月04日)結業式(○補課10/12國慶日連假)
一、總複習(二)




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University/courseEdit/592344892






2019年9月30日 星期一

[108-2] 十、身心障礙者職業行為的生態學模式包括5個彼此相關的構念因素:(一)個人因素...

十、身心障礙者職業行為的生態學模式包括5個彼此相關的構念因素:

(一)個人因素(個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徵)、

(二)背景因素(個人現在或過去的情形,對一個人來說,它是外在的)、

(三)中介因素(影響個人和環境間互動的個人、文化和社會的想法)、

(四)環境因素(工作環境中的特性或條件)、

(五)結果因素(因素群的交互作用所產生的狀態)。

請依序將上述5個構念因素與下列5項的說明配對。

(甲)工作的持久性、滿意度;

(乙)社經地位、家庭、教育;

(丙)需求、工作能力、興趣、價值觀、身心障礙;

(丁)任務要求、組織接納度、職務再設計;

(戊)世界觀、就業歧視。(10分)



(一)(丙)
(二)(乙)
(三)(戊)
(四)(丁)
(五)(甲)

※此問題較複雜,詳細解析請見影片。






[就業服務乙級108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記憶法] 滯納金比較(就業安定費vs勞工保險費), 就業服務法 第55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17條


就業服務法 --> 就業安定費 --> 寬限30日 --> 滯納金0.3% --> 30%為限

勞工保險條例 --> 勞工保險費 --> 寬限15日 --> 滯納金0.1% --> 20%為限

觀念:勞工保險費總金額可能很大(所以滯納金較低)。勞工保險費事關勞工保障(所以寬限期較短)。







就業服務法

第55條(就業安定費之規定及用途)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勞工保險條例

第17條(保險費逾期繳納之效果)【相關罰則】第1項~§72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解說] 兩種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比較,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第 19 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第 18 條,第 20 條

一、法源
A. 就業保險法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B. 就業服務法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金額
A. 6個月平均薪資60%
B. 基本工資60%

三、期間
A. 6個月
B. 6個月,身心障礙者一年
※就業保險法(第16條)失業給付六個月,四十五歲、身心障礙九個月。

四、誰發給
A. 保險人(勞工保險局)
B.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單位

五、誰安排
A.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B.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單位

六、訓練類型
A. 全日制職業訓練
B. 全日制職業訓練

七、對象
A.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B.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就業保險法

第 19 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0 條
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第十八條津貼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8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三、推介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就業之受託單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受託單位,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記憶法] 就業服務法 第 50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50 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記憶法:週一到五,每天工作半天,半天就是4小時,5*4=2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