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 星期三

[107-1] 一、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情事,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情事,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雇主應於幾日內,以書面通知哪3個機關?(4分)

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



第56條(雇主應通知主管機關之規定)【相關罰則】§68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二)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請回答3個應負擔者之優先順序。(6分)

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三、被遣送之外國人。 



第60條(對聘僱之外國人遣送回國應負擔費用者之順序)【相關罰則】§72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三、被遣送之外國人。
  前項第一款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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