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電子科技公司之裝配作業員,於公司工作滿1年後分娩,並於小孩滿1歲時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公司在訂單旺季,須請甲加班時,依107年3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規定,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加班),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幾小時?(1分)每3個月不得超過幾小時?(1分)
1. 五十四小時。2. 一百三十八小時。
勞動基準法
第32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相關罰則】§79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甲於分娩後,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多少日?(2分)
六十日。勞工保險條例
第32條(生育給付之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應為甲每月負擔提繳不得低於工資百分之6退休金,而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多少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2分)
百分之六。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4條(退休金提繳率及自願提繳退休金之提繳規定)【相關罰則】第1項~§53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之。
前四項所定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四)甲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最長不得逾幾年?(2分)
二年。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甲同意公司對其個人資料加以蒐集或處理,但公司因未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致甲之個人資料遭不法利用而侵害甲之權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司應對甲負何種責任?(2分)
負損害賠償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9條(非公務機關違法之損害賠償)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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