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請依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法令規定,請列出5項就業安置(模式)資源?(10分)
參考答案:(一般性)就業服務、支持性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支持性就業服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庇護性就業服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交通部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輔導及獎勵辦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其他:職業重建服務、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務再設計、復康巴士、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3條(職業重建服務計畫)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34條(庇護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第37條(相關經費補助)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
前項服務之實施方式、專業人員資格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38條(就業保障名額)【相關罰則】第2項~§96【相關懲處】第1項~§102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
就業服務法
第24條(自願就業人員之促進就業計畫)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規】第三項~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第25條(殘障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
第27條(對殘障者及原住民之訓練)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
第28條(殘障者及原住民就業後之追蹤訪問)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提供就業諮詢時,應視接受諮詢者之生理、心理狀況及學歷、經歷等條件,提供就業建議;對於身心障礙者,並應協助其參加職業重建,或就其職業能力及意願,給予適當之就業建議與協助。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本辦法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交通部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輔導及獎勵辦法(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本準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本準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本準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本準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本準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本準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服務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受託單位符合下列規定,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在二十小時以上。)
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華民國90年11月21日公布)
第四十四條 (保險費補助辦法)
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政府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補助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但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負擔。
前項保險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第17款
復康巴士服務:指提供身心障礙者備有輪椅升降設備及輪椅固定等設備之特製車輛,提供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及社會參與所需之交通服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沿革
殘障福利法(中華民國69年6月2日公布)殘障福利法(中華民國79年1月24日公布)
殘障福利法(中華民國84年6月16日公布)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華民國86年4月23日公布)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華民國86年4月26日公布)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華民國90年11月21日公布)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公布)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華民國93年6月23日公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公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公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公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公布)*10日修正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公布)*13日修正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公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公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公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公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公布)
[就業服務乙級107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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