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就業服務過程中,就業服務人員應尊重當事人之下列權益:
(A)自主權:除為防止不法侵權事件、維護公眾利益及增進社會福祉外,不可限制服務對象之自我決定權,並應明確告知服務對象有關服務目標、限制、風險、費用權益措施等相關事宜,協助服務對象作理性之分析,以利服務對象作最佳之選擇。
(B)受益權:基於社會公平及正義,以促進服務對象福祉為服務之優先考量。
(C)免受傷害權:避免關係、倫理或利益衝突,以避免傷害當事人。
(D)要求忠誠權:保守業務秘密,重視當事人之隱私權利。
在實際服務過程中,往往會面臨上述權利之間的衝突。請針對下列情境,說明就業服務人員之做法顧及到服務對象之哪一項權利及忽略掉哪一項權利?
(一)小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被鑑定為中度智能障礙,致過去2年持續在競爭性職場遭遇困難,因此來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經就業服務人員評估,原本打算轉介小新去直轄市、縣(市)政府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尋求支持性就業服務,但小新無法理解這個建議,堅持拒絕轉介,他說:「你們不是幫忙做職業介紹的嗎?你可不可以幫我介紹?不要再叫我去找其他地方了,好麻煩喔!」。就業服務人員遂依照一般求職者的程序幫他做就業媒合。請說明:
(1)這位就業服務人員目前之做法顧及到上述哪一項權利? (2分)
(2)這位就業服務人員如更積極轉介,可以顧及上述哪一項權利?(2分)為什麼? (1分) (寫出代碼或名稱均可)
(1)這位就業服務人員目前之做法顧及到上述哪一項權利? (2分)
(2)這位就業服務人員如更積極轉介,可以顧及上述哪一項權利?(2分)為什麼? (1分) (寫出代碼或名稱均可)
1.(A)自主權。
2-1.(B)受益權。
2-2. 因為小新過去2年已持續在競爭性職場遭遇困難,再依照一般求職者的程序幫他做就業媒合也只會重蹈覆轍。轉介小新尋求支持性就業服務可為他帶來更高的福祉。
(二)小雯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而關閉自助餐店,並且憂鬱症發作,常有自殺念頭。但小雯還是想找工作,並懇請就業服務人員不要跟任何人說起她的自殺念頭。就業服務人員了解小雯迫切需要工作才能維持基本生活,就沒有跟任何人提到小雯的自殺念頭。請說明:
(1)這位就業服務人員目前之作法顧及到上述哪一項權利? (2分)
(2)這位就業服務人員如更積極轉介或通報心理衛生專業人員,可以顧及上述哪一項權利?(2分)為什麼? (1分)
(1)這位就業服務人員目前之作法顧及到上述哪一項權利? (2分)
(2)這位就業服務人員如更積極轉介或通報心理衛生專業人員,可以顧及上述哪一項權利?(2分)為什麼? (1分)
1.(D)要求忠誠權。
2-1.(B)受益權。
2-2. 替小雯轉介心理衛生專業人員,幫助小雯擺脫憂鬱症的困擾,可為小雯創造更大的福祉。
解析:這邊有陷阱,自殺直觀上是一種傷害,轉介心理衛生專業人員,讓他不自殺,那就避免了傷害;再加上ABCD都有的話,看起來很美觀。這兩個原因都會誘使考生回答(C)免受傷害權。但了解免受傷害權的定義後,就知道並不是這樣。
免受傷害權說明:
諮商師應謹言慎行,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a. 覺知能力限制:
諮商師應知道自己的能力限制,不得接受超越個人專業能力的個案。
b. 覺察個人的需要:
諮商師應覺知自己的內在需要,不得利用當事人滿足個人的需要。
c. 覺知個人的價值觀:
諮商師應覺知自己的價值觀、信念、態度和行為,不得強制當事人接受諮商師的價值觀。
d. 雙重關係:
諮商師應儘可能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例如下述,但不止於此:親屬關係、社交關係、商業關係、親密的個人關係及性關係等,以免影響諮商師的客觀判斷,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e. 親密及性關係:
諮商師不可與當事人或與已結束諮商關係未超過兩年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以免造成當事人身心的傷害。諮商師若與已結束諮商關係兩年以上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必須證明此等關係不具剝削的特質,且非發展自諮商關係。
f. 團體諮商:
諮商師領導諮商團體時,應審慎甄選成員,以符合團體的性質、目的及成員的需要,並維護其他成員的權益。運用團體諮商技術及領導活動時,應考量自己的專業知能、技術及活動的危險性,做好適當的安全措施,以保護成員免受身心的傷害。
資料來源: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
請問老師:
回覆刪除(二)(2)如果選免受傷害權
以免受傷害權說明:
諮商師應謹言慎行,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第a.項 覺知能力限制:
諮商師應知道自己的能力限制,不得接受超越個人專業能力的個案。
來做解釋,
因為心理衛生輔導已經超過了輔導者專業所能應對與輔導的程度,
所以如果更積極轉介到相關心理衛生輔導單位,
不是更能有效的幫助到小雯,
以這樣的思路來解題而選擇免受傷害權可以嗎?
請老師撥冗回答,
謝謝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