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 星期五

[105-2] 五、 依就業服務法第55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請回答下列問題:

五、 依就業服務法第55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敘明雇主或被看護者須符合哪三種法律所定之身分,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就業安定費。(6 分)

1.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3.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



就業服務法

第55條(就業安定費之規定及用途)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或被看護者非符合前項免繳身分者,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為新臺幣多少元?(2 分)

二千元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家庭看護工作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
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
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身分
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三)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哪二種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2 分)

1.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
2.聘僱關係終止




就業服務法

第55條(就業安定費之規定及用途)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就業服務乙級105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105-2] 四、 依就業保險法第1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請試述其應辦理哪四種事項?(10分)

四、 依就業保險法第1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請試述其應辦理哪四種事項?(10分)

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 
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 
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



就業保險法

第12條(就業促進服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
  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
  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
  辦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之對象、職類、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給付標準、給付限制、經費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相關法規】第四項~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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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三、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除不得以種族、階級、黨派、籍貫、思想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外,請試述另有哪10 種不可歧視之事由?(10 分)

三、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除不得以種族、階級、黨派、籍貫、思想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外,請試述另有哪10 種不可歧視之事由?(10 分)

語言、宗教、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



就業服務法

第5條(國民就業機會之保障)【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第1款、第4款、第5款~§65;第2項第2款、第3款~§67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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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二、 試述雇主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綜合考量哪四種事項,並不得逾合理範圍?(10 分)

二、 試述雇主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綜合考量哪四種事項,並不得逾合理範圍?(10 分)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勞動基準法

第15條之1(勞工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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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一、 試述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在符合哪四項情事下,雇主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10 分)

一、 試述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在符合哪四項情事下,雇主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10 分)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動基準法

第9條之1(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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