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 星期五

[105-2] 四、 依就業保險法第1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請試述其應辦理哪四種事項?(10分)

四、 依就業保險法第1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請試述其應辦理哪四種事項?(10分)

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 
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 
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



就業保險法

第12條(就業促進服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
  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
  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
  辦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之對象、職類、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給付標準、給付限制、經費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相關法規】第四項~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就業服務乙級105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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