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 星期五

[105-2] 一、 試述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在符合哪四項情事下,雇主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10 分)

一、 試述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在符合哪四項情事下,雇主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10 分)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動基準法

第9條之1(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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