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 星期五

[105-2] 五、 依就業服務法第55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請回答下列問題:

五、 依就業服務法第55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敘明雇主或被看護者須符合哪三種法律所定之身分,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就業安定費。(6 分)

1.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3.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



就業服務法

第55條(就業安定費之規定及用途)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或被看護者非符合前項免繳身分者,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為新臺幣多少元?(2 分)

二千元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家庭看護工作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
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
免繳
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身分
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三)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哪二種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2 分)

1.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
2.聘僱關係終止




就業服務法

第55條(就業安定費之規定及用途)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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