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0日 星期三

[108-1] 五、甲君為符合請領就業保險給付資格的下肢障失業者,想了解政府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規定...

五、甲君為符合請領就業保險給付資格的下肢障失業者,想了解政府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規定及相關資源,請依序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46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相關規定,回答甲君所詢下列問題:


(一) 請問我去面試時,如果雇主以我是身心障礙者為由而不錄用我,政府會對雇主罰新臺幣多少元的罰鍰?(2分)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就業服務法 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二) 請問我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提供我哪4種適性就業輔導事項?(4分)

職涯規劃、職業心理測驗、團體諮商、就業觀摩。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46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辦理下列適性就業輔導事項:
  一、職涯規劃。
  二、職業心理測驗。
  三、團體諮商。
  四、就業觀摩。





(三) 請問我想申請職業重建之職務再設計的服務,是要向哪一主管機關申請?(2分)依規定除本人外,還有誰可提出申請?(2分)

1. 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 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3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就業服務乙級108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108-1] 四、報載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知悉所引進之外籍看護工疑似遭受雇主性侵害,但未...

四、報載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知悉所引進之外籍看護工疑似遭受雇主性侵害,但未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經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請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該項通報應於知悉該情事多少小時內為之?(2分)

二十四小時。



就業服務法 第4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十八、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
  十九、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
  二十、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 該項通報之受理機關為哪4類?(8分)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其他司法機關。



就業服務法 第4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十八、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
  十九、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
  二十、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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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9日 星期二

[108-1] 三、依勞動部107年底統計資料顯示,雇主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

三、依勞動部107年底統計資料顯示,雇主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在台人數,已突破70萬人。請依就業服務法回答下列問題:


(一) 基於國民工作權之保障,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工作,有哪4種不得妨礙之事項?(8分)

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社會安定。



就業服務法 第42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二) 本題之受聘僱外國人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應依據什麼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2分)

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



就業服務法 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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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 二、甲君於大學畢業後進入某知名精密工具製造公司擔任技術員,該公司為增進在職技術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

二、甲君於大學畢業後進入某知名精密工具製造公司擔任技術員,該公司為增進在職技術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自行辦理員工專業進修訓練,並鼓勵甲君結訓後參加技能檢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依職業訓練法規定,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後幾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2分)另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除不宜分級外,可分哪幾級?(2分)

1. 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2. 甲、乙、丙。



職業訓練法 第17條
  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職業訓練法 第32條
  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甲君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其當年度哪一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2分)另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多久以書面通知勞工?(2分)

1.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2. 每月。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4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之。
  前四項所定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21條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相關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甲君因公司違反規定致其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或利用,而侵害其權利者,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其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多久不行使而消滅?(1分)另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多久,亦同?(1分)

1.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逾五年。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30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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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8日 星期一

[108-1] 一、甲君為某房屋仲介公司之專業仲介員,某日客戶至公司洽談業務,對其性騷擾,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君為某房屋仲介公司之專業仲介員,某日客戶至公司洽談業務,對其性騷擾,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哪2項措施?(4分)

糾正及補救措施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 依107年11月21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勞工除因有年滿65歲外,另有哪一情形,雇主始得強制其退休?(2分)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勞動基準法 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三)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每多久給付一次?(2分)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經勞工保險局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多少,請領失能補償費?(2分)

1. 每半個月給付一次。
2. 增給百分之五十。



勞工保險條例 第36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勞工保險條例 第54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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