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勞動部107年底統計資料顯示,雇主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在台人數,已突破70萬人。請依就業服務法回答下列問題:
(一) 基於國民工作權之保障,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工作,有哪4種不得妨礙之事項?(8分)
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社會安定。就業服務法 第42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二) 本題之受聘僱外國人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應依據什麼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2分)
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就業服務法 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乙級108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法令要看很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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