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67.主管機關對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依照就業服務法,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家庭暴力被害人
(B)職業災害勞工
(C)更生受保護人
(D)獨力負擔家計者。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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