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 星期五

[106-1] 53.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限期繳回終止後之津貼,逾期未繳回,依法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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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3.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限期繳回終止後之津貼,逾期未繳回,依法應如何處理?
(A)保留預算(B)列為呆帳(C)移送強制執行(D)下年度扣減補助經費。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終止後之津貼;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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