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 星期四

[106-1] 41.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至遲於幾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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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1.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至遲於幾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A)30日(B)60日(C)90日(D)120日。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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