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 星期四

[106-1] 39.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至少保存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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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9.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至少保存幾年?
(A)1年(B)3年(C)5年(D)7年。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0 條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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