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52.有關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專業訓練,並取得結訓證明者,得擔任照顧服務員
(B)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C)法源是就業服務法第23條規定
(D)雇主須聘僱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失業勞工。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第 2 條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以下簡稱審查標準) 之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被看護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金。
前項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之時數專業訓練,並取得結訓證明或領有丙級技術士證照者。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本辦法補助金之發給或停止,得視前項經費額度調整,並公告之。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第 3 條
雇主聘僱照顧服務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補助金:
一、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
二、聘僱照顧服務員每二週工作時數達八十四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
三、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聘僱期間依實際聘僱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聘僱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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