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9日 星期三

[106-1] 19.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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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9.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多久?
(A)1星期(B)2星期(C)3星期(D)4星期。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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