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6日 星期一

[109-1] 二、甲君為某公司人力資源單位的職員,該公司研發單位需要招募研發人員,甲君檢視...

二、甲君為某公司人力資源單位的職員,該公司研發單位需要招募研發人員,甲君檢視該單位所提供的需求條件、薪資及福利等,發現薪資項目只填了面議,甲君認為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虞,爰請其提供明確薪資或範圍,請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甲君認為該公司研發單位未提供明確薪資或範圍,有違法之虞,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為哪一情事?(4分)其立法目的為何?(4分)

1.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2.避免薪資面議成為雇主隱藏低薪之手段,使求職者工作權益受損。



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二) 承上,違反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2分)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

第67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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