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 星期六

[100-1] 第二題目:試回答下列問題:(一)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

第二題目: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除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外,主管機關對於哪些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請列舉其中五類。(5分)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就業服務法

第24條(自願就業人員之促進就業計畫)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又依就業服務法授權訂定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哪些就業促進津貼?(5分)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就業服務乙級100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100-1] 第一題目: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雇主對於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人員,應規劃其生活照顧服務計畫,請就該計畫之應規劃事項予以說明。(10分)

第一題目: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雇主對於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人員,應規劃其生活照顧服務計畫,請就該計畫之應規劃事項予以說明。(10分)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1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雇主為第一項第五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第19條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就業服務乙級100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2017年12月22日 星期五

[100-2] 術科詳解目錄 - 100年第2梯次 -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

100年第二梯次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


第一題題目:請依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試述「爭議行為」之定義?(2分)
(二)哪些勞工不得罷工?(2分)
(三)哪些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6分)

第二題題目: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基準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試述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雇主應給予女性受僱者產假(含分娩及流產)之內容?(8分)
(二)試述勞工因遭遇職業傷病而死亡,勞動基準法所定雇主應支付之補償內容?(2分)

第三題題目:甲公司去年曾聘僱其他公司合法引進,嗣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經廢止聘僱許可之A外勞(以下簡稱非法外勞),經地方政府罰鍰處分,今年又因乙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仲介,聘僱B非法外勞。試問:
(一)甲公司聘僱B非法外勞,違反就業服務法何種規定(含法規條款次及內容)?(2分)
(二)甲公司5年內再度聘僱非法外勞,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之處罰內容為何?(4分)
(三)乙私立就業服務機構5年內未有非法媒介受處分情形,此次非法媒介行為,依就業服務法第64條之處罰內容為何?(2分)
(四)B外勞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應受何種處分?(2分)

第四題題目: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被保險人除投保單位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各款情事之一離職以外,還有因投保單位發生哪些情形而離職,亦屬「非自願離職」?(10分)

第五題題目:尋職理論假設失業者在求職時會先在內心設定一個期待工資,一旦遇有待遇高於期待工資的就業機會,就會去就業,而不再尋職。試根據此理論,分別說明失業給付、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如何透過對期待工資與就業機會的影響,使失業者再就業率發生何種變動?(10分)

第六題題目:近年來由於政府部門實施人事精簡政策,而就業服務業務所提供的專業服務內涵與措施之規劃,為貼近民眾需求越趨多元化與創新性,因而必須結合相關公私資源發展出所謂購買式的就業服務制度,請各列舉5項由政府辦理就業服務的優點與缺點。(10分)

第七題題目:法律是職業道德與專業倫理的最低界線,因此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在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應遵守就業服務法規定的基本職業道德與專業倫理。依照就業服務法第40條的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在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15項情事發生,請任舉其中5項。(10分)

第八題題目:試述職業(務)分析(含工作及工作者兩方面)的內容。(10分)

第九題題目:行為改變技術是就業諮詢中常用到的方法,請回答其中幾個重要的概念。
(一)正增強與負增強的差別。(2分)
(二)物質增強物與社會增強物的差別。(2分)
(三)代幣制度的定義。(2分)
(四)行為鏈的定義。(2分)
(五)漸進原則的定義。(2分)

第十題題目:何倫(Holland)的類型理論將職業類別分為六種類型,請挑選其中五種類型,寫出這些職業類型的人格傾向及其相對應的職業環境特性。(10分)




[100-2] 第七題題目:法律是職業道德與專業倫理的最低界線,因此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在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應遵守就業服務法規定的基本職業道德與專業倫理。依照就業服務法第40條的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在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15項情事發生,請任舉其中5項。(10分)

第七題題目:法律是職業道德與專業倫理的最低界線,因此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在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應遵守就業服務法規定的基本職業道德與專業倫理。依照就業服務法第40條的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在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15項情事發生,請任舉其中5項。(10分)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就業服務法

第40條(禁止行為之情形)【相關罰則】第2款、第7款至第9款~§65;第5款~§66;第一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10款至第17款~§67;第一項第4款至第6款、第8款~§69;第2款、第7款、第9款或第4款~§7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乙級100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100-2] 第四題題目: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被保險人除投保單位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各款情事之一離職以外,還有因投保單位發生哪些情形而離職,亦屬「非自願離職」?(10分)

第四題題目: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被保險人除投保單位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各款情事之一離職以外,還有因投保單位發生哪些情形而離職,亦屬「非自願離職」?(10分)

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服務乙級100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