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 星期六

[100-1] 第一題目: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雇主對於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人員,應規劃其生活照顧服務計畫,請就該計畫之應規劃事項予以說明。(10分)

第一題目: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雇主對於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人員,應規劃其生活照顧服務計畫,請就該計畫之應規劃事項予以說明。(10分)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1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雇主為第一項第五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第19條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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