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 星期三

[110-3] 五、甲君在僱有20個員工的A公司工作,請依據相關勞動法令回答下列問題...

五、甲君在僱有20個員工的A公司工作,請依據相關勞動法令回答下列問題:

(一)A公司應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每一個月為甲君負擔多少百分比(%)的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2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9章第12節【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比例】之內容。

百分之七十


勞工保險條例

第15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第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二)甲君應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每一個月最高/最多可自願提繳退休金多少百分比(%)?(2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7章第5節【新制退休金之提繳率及月提繳分級表】之內容。

百分之六。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4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7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四、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二、自營作業者。

三、受委任工作者。

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三)A公司剛好遇到疫情期間訂單減少,不得已宣布要進行大量解僱勞工。準此,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該公司之「大量解僱勞工」情形,係指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多少人?(2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8章第2節【大量解僱之定義】之內容。

十人。

※題目中「第2條第1款」應改為「第2條第1項第1款」會更精準。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四)如果甲君是A公司要大量解僱勞工之一的員工,則甲君與A公司之間因而發生勞動契約規定之勞資爭議時,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規定,是屬於哪一種爭議事項之勞資爭議?(2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6章第2節【勞資爭議處理法名詞定義】之內容。

權利事項。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五)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係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請在法定5種情形中,任舉2種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的各款情形。(2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3章《勞動基準法》第12節【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須預告之情形之內容。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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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四、請依職業訓練法授權訂定的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49條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四、請依職業訓練法授權訂定的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49條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取得技術士證者有何種情形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技術士證。(4分)

租借他人使用。

(二)請依第49條第2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技術士技能檢定應檢人報檢資格或學、術科測試成績或已發技術士證的6種情形中,任舉3種違反規定情形。(6分)

一、參加技能檢定者之申請檢定資格與規定不合。

二、參加技能檢定違反學、術科測試規定。

三、冒名頂替。

四、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五、擾亂試場內外秩序,經監場人員勸阻不聽。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手法,使檢定發生不正確結果。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49條

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應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術科測試成績,並不予發證;已發技術士證及證書者,應撤銷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一、參加技能檢定者之申請檢定資格與規定不合。

二、參加技能檢定違反學、術科測試規定。

三、冒名頂替。

四、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五、擾亂試場內外秩序,經監場人員勸阻不聽。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手法,使檢定發生不正確結果。

七、其他舞弊情事。

應檢人或參與人員涉及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於撤銷技術士證或註銷技術士證書時,應通知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題外話1:Gavin老師認為這一題離就業服務宗旨太遙遠了,以一份考驗考生就業服務職類知識技能的試卷來講,這一題是不太理想。

※題外話2:有些答案在准考證上面有(如下圖,感謝李政岡助教&黃麻麻助教提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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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猜命中* [110-3] 三、(一)請依下列情境自(a)~(i)選擇正確答案並依序寫出英文代碼...

三、

(一)請依下列情境自(a)~(i)選擇正確答案並依序寫出英文代碼:

(a)1;(b)2.2;(c)3;(d)3.3;(e)4;

(f)4.5;(g)6;(h)9;(i)10

1.近期COVID-19疫情對國內部分產業的衝擊,也反應在失業率上,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2項及「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失業狀況等情形,得公告延長失業給付,最長發給九個月。請問認定標準包括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加計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4個月達百分之多少以上?(3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4章第14節【失業給付金額、期間之規定】之內容。

(d)3.3

※連續四個月達百分之三點三以上。


就業保險法

第16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失業狀況符合下列情形時,得公告延長失業給付,最長發給九個月

一、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加計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四個月達百分之三點三以上。

二、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四個月未降低。

前項所定失業狀況加重達下列情形時,得再公告延長失業給付,合計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一、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加計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八個月達百分之三點三以上。

二、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八個月未降低。




2.失業給付係按申請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發給,請問如果投保單位違反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多少倍罰鍰?(2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4章第36節【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罰則】之內容。

(e)4

※處四倍罰鍰。


就業保險法

第38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上限,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而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3.甲君46歲,因公司歇業遭非自願離職,甲君於領滿失業給付後3個月始找到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但工作1年後又再次遭非自願離職,於是再次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請問甲君如符合失業給付申請資格,最多可以申領幾個月失業給付?(3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4章第14節【失業給付金額、期間之規定】之內容。

(f)4.5


※甲君情況 PART1:此時,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6項,甲君此時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故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就業保險年資歸零。

※甲君情況 PART2:有就業保險年資共計1年(因為前面歸零了),非自願離職。

※經過PART1、PART2後,甲君來申請失業給付。

※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5項,領滿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這樣算起來,9個月的二分之一就是4.5個月。

※另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4月出版的業務專輯,其內文中也提供了實務面佐證(如下圖),真的是會以4.5個月計沒錯。


就業保險法

第16條 第1項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第16條 第5項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第16條 第6項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為協助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24條特定對象失業者就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除運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外,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該項津貼係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請問1個月津貼的領取上限為多少?(2分)

※Gavin老師考前猜題直接命中此題(如下圖)!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2章第5節【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3】之內容。且恰好為Gavin老師於今年10月5日發布更新之內容(如下圖)。

月基本工資。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2條

第十條津貼(*指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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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0日 星期一

[110-3] 二、請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二、請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2章第9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及第2章第11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3】之內容。且恰好為Gavin老師於今年6月30日發布更新之內容(如下圖)。




(一)依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在臺灣地區工作之申請許可或管理事項前,應與雇主訂定契約,並以何種方式為之?(2分)

書面契約。

(二)依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雇主與求職人之間的聘僱契約生效後多少日內?(2分),如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幾次?(3分)或退還百分之多少的介紹費?(3分)

1. 四十日。

2. 一次。

3. 百分之五十。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事項前應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辦理重新招募或聘僱時亦同。

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費用項目及金額。

二、收費及退費方式。

三、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未能向雇主報到之損害賠償事宜。

四、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入國後之交接、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及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事宜。

五、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之遣返、遞補、展延及管理事宜。

六、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七、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第一項之書面契約,應由雇主親自簽名。


第4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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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雇主申請第2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

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雇主申請第2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相關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2類外國人從事哪一項工作可免附求才證明書及國內招募時之聘僱國內勞工名冊?(1分)

家庭看護工。

(二)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係由何政府機關開具?(1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三)依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符合哪3種情形之一,可免附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證明文件?(8分)

一、聘僱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

(一)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

(二)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特許事業許可證者。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二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聘僱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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