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7日 星期日

[106-2] 75.民國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實施之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有關主管機關對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下列何者不是新增加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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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75.民國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實施之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有關主管機關對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下列何者不是新增加的對象?
(A)二度就業婦女
(B)家庭暴力被害人
(C)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D)中高齡者。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公布
第二十四條 (促進自願就業人員就業之計畫)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公布
第二十四條 (自願就業人員之促進就業計畫)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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