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6日 星期六

[106-2] 71.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最長多少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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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71.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最長多少工作時間?
(A)30分鐘(B)1小時(C)1小時30分鐘(D)2小時。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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