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4日 星期五

[106-2] 26.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的條件,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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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26.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的條件,下列何者正確?
(A)訓練期間3個月以上
(B)每星期訓練5日以上
(C)每日訓練日間6小時以上
(D)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8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0-1 條
申領第十八條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二、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身分者,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三、推介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就業之受託單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受託單位,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9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法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以一年為限。
前項人員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一項人員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第十八條之津貼。
前項情形於扣除不得同時請領期間之津貼後,賸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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