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7日 星期四

[106-2] 61.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不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犯罪前科之資料,最多加重其刑至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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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61.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不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犯罪前科之資料,最多加重其刑至多少?
(A)3分之1(B)2分之1(C)3分之2(D)1倍。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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