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0日 星期日

[106-2] 67.受僱者因承辦業務而知悉營業秘密,在離職後對於該營業秘密的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目錄]



(D) 67.受僱者因承辦業務而知悉營業秘密,在離職後對於該營業秘密的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聘雇關係解除後便不再負有保障營業秘密之責
(B)僅能自用而不得販售獲取利益
(C)自離職日起3年後便不再負有保障營業秘密之責
(D)離職後仍不得洩漏該營業秘密。


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目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