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近年來許多國家面臨「高齡化」與「少子女化」情形,因而致力於加強人力資源的有效開發、培育與運用對策之規劃,以提升專業職能。請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職業訓練法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得辦理哪一種職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配合哪一種措施,訂定訓練計畫?(2分)
1.轉業訓練2.社會福利措施
職業訓練法
第19條(轉業訓練之計畫)
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得辦理轉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配合社會福利措施,訂定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擬定前項訓練計畫時,關於農民志願轉業訓練,應會商農業主管機關訂定。
(二) 請依據就業服務法與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有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問題:
1. 各依哪一種標準核算?發給多少比率之津貼?(4分)
就業服務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就業保險法:
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2. 各最長給付期間為何?(3分)
就業服務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就業保險法:
最長發給六個月。
3. 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最多計至多少比率?(1分)
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20條
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第十八條津貼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就業保險法
第19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就業保險法
第19條之1(扶養眷屬之給付或津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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