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4日 星期三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8條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名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成立後,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
雇主不得拒絕前項就業服務人員進駐,並應排定時間供勞工接受就業服務人員個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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