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相關罰則】第1款、第2款~§63;第5款、第8款、第9款~§67;第3款、第4款、第6款~§68;第1款、第2款、第6款至第9款;第3款、第4款、第5款~§72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
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相關罰則】第1款、第2款~§63;第5款、第8款、第9款~§67;第3款、第4款、第6款~§68;第1款、第2款、第6款至第9款;第3款、第4款、第5款~§72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第63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67條(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68條(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第72條(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請問如果雇主有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違反了五十七條第九款 是只罰仲介 還是兩邊都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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