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日 星期一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5條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名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5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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