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君大學畢業後至乙派遣事業單位應徵,經面試錄取後擔任派遣勞工,被派至丙要派單位從事文書整理工作,請依108年5月15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乙派遣事業單位與甲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哪一種契約?(2分)
不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
第9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二) 乙派遣事業單位積欠甲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甲派遣勞工得請求丙要派單位給付。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丙要派單位應自甲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至遲多少日內給付之?(2分)
三十日。勞動基準法
第22-1條 (派遣勞工遭受積欠工資,經請求派遣事業單位給付仍未給付時,要派單位負有補充給付之責任)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三) 乙派遣事業單位應按月為甲派遣勞工提繳不得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6的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多少年不行使而消滅?(2分)承上,勞工保險局對於乙派遣事業單位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繳納之哪2種款項,可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4分)
1. 十年。2. 退休金、滯納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28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56-1條
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勞動基準法
第28條 (勞工債權受償順序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乙級108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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