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7日 星期三

[108-2] 二、勞動市場變動易受長短期因素影響,前者如少子女化、老年化等發展趨勢;後者如經貿情勢波動...

二、勞動市場變動易受長短期因素影響,前者如少子女化、老年化等發展趨勢;後者如經貿情勢波動或國家經濟社會建設的開辦等。為因應此種變動,彌補所產生的勞動力缺口,開放補充性外國人工作,成為解決問題的一種選項。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子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為確保補充性原則,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得從事之工作,以該項所列共11款為限,請問其中第10款所列之規定為何?(3分)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

第46條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限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二) 承上規定,勞動部於108年4月3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新修正審查標準)第4條規定,新增列指定之工作有哪2種?(4分)

1. 乳牛飼育工作。
2. 外展農務工作。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二、營造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三、屠宰工作: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四、乳牛飼育工作:在畜牧場直接從事乳牛飼育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五、外展農務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漁、牧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對照前一版※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二、營造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三、屠宰工作: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修法說明:
一、依據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政策小組)第二十八次會議討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案之決議,略以乳牛飼育業工作形態特殊,需於凌晨四、五點上班,中間排休四至五小時,並於下午三至四點再次工作,經該會自一百零六年至一百零七年提供就業獎勵金及僱用獎勵金吸引國內勞工投入,惟因國內勞工實際投入牧場工作意願低、流動率高,仍無法滿足缺工需求,爰基於補充性原則,同意開放乳牛飼育業試辦引進外國人,且預估引進外國人之人數上限約四百人,爰增訂第四款規定。
二、復據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政策小組第二十八次會議討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案之決議,略以鑒於國內農業缺工形態以季節性缺工為大宗,小農無法全年度聘僱外國人,經該會自一百零六年起辦理農業人力團、假日農夫團、啟動農業人力區域調度機制並建立農業人力資源平臺,推動產業自動化、機械化以減少人力需求,仍無法滿足缺工需求,爰基於補充性原則,同意開放試辦由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等農民團體擔任雇主,聘僱外國人,再依據農業缺工需求,外展至具有農林漁牧業經營事實之場域從事工作,以協助解決其缺工問題,爰增訂第五款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至第六款。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511001552-260405?chdtv





(三) 承上規定,雇主如符合行政院107年12月7日核定之「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資格,經依新修正審查標準第14條之10第2項規定,得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為多少?(1分)但合計比率最高不得超過多少?(2分)

1. 10%。
2. 40%。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4-9條
雇主符合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認定函所定完成投資期限後一年內,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第14-10條
前條雇主申請外國人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僱用人數乘以第十四條之二加第十四條之三所定之比率。
前項雇主申請外國人之比率未達百分之四十者,得依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百分之十。但合計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雇主依前二項比率計算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依第十四條之七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認定。
第一項及前項所定僱用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依雇主所屬工廠之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之。但所屬工廠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特定製程之行業,達二個級別以上者,應分別設立勞工保險證號。

第14-2條
外國人受第十三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製造工作者,其雇主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修正生效日起,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特定製程認定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逾下列比率: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二、屬附表六 A+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三、屬附表六 A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屬附表六 B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五、屬附表六 C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六、屬附表六 D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十。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十四條之三及第十四條之五第三項但書規定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第14-3條
雇主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下列情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一、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
三、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七千元。
雇主依前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6/3669155






[就業服務乙級108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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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103-3] 四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com/2017/12/103-3-574.html

[105-3] 四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com/2017/11/105-3-223-3.html

[106-3] 一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com/2017/11/106-3.html

[106-1] 三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com/2017/09/106-1-50-250-40-40-40.html


1 則留言: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最新修正日期109年07月31日
    第14-10條第二項
    前項雇主申請外國人之比率未達百分之四十者,得依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百分之十五。但合
    計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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