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9日 星期五

[108-2] 五、甲女經友人介紹至乙食品麵包店擔任店員工作,某日丙顧客至該店購買麵包時,趁機...

五、甲女經友人介紹至乙食品麵包店擔任店員工作,某日丙顧客至該店購買麵包時,趁機對其性騷擾,甲女為閃避不慎跌倒而流產,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之情事受有損害,雇主於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何種之請求權?(2分)承上,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為如何之請求?(2分)另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何種之適當處分?(2分)

1. 求償權。
2.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 回復名譽。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7條 (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第29條 (賠償金額及回復名譽)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其生育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30日,惟如流產者,應如何給付?(2分)

減半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32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三)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檢查而受罰鍰處罰時,該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如何之處罰?(2分)

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50條 (罰則)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第47條 (罰則)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第48條 (罰則)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第49條 (罰則)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2條 (行政監督之權責及保密義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對於應扣留或複製之物,得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強制為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為第一項檢查時,得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之。
  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進入、檢查或處分,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參與檢查之人員,因檢查而知悉他人資料者,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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