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8日 星期一

[110-2]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向...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請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哪3種法令及對象之情形,免繳納就業安定費?(6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1章第51節【就業安定費之規定】之內容。

1. 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3. 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



就業服務法

第55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二)受聘僱之外國人有哪2種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2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1章第51節【就業安定費之規定】之內容。

1. 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

2. 聘僱關係終止。



就業服務法

第55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三)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幾日?(1分)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加徵滯納金最多以雇主未繳之就業安定費多少百分比為限?(1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1章第51節【就業安定費之規定】之內容。

1. 三十日。

2. 百分之三十。



就業服務法

第55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就業服務乙級110年第2梯次術科解答目錄]


Gavin老師的線上課程【就業服務乙級基礎班-法規篇】開課了!

課程網址:https://quizfun.co/project/gavin2007

這門課將給你最容易學習的法規課程,透過理解+記憶雙管齊下,協助你從根本解決法條記不住、記不準的問題!不管你是否已經考上,都能透過這門課紮實打穩自己的實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