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8日 星期一

[110-2] 四、為計算民營事業機構是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應繳納之差額...

四、為計算民營事業機構是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應繳納之差額補助費,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43條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A公司與B公司於110年7月1日參加勞保員工總人數皆為200人,各含197名非身心障礙之全職及兼職員工、3名身心障礙員工:

1. A公司3名身心障礙員工為輕、中度障礙者且皆為部分工時員工,其月領薪資分別為16,000元、15,000元及8,000元,請問依法計算A公司在當月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為幾人?(3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10章第6節【定額進用制度】之內容。

1人。

※目前(110年11月)基本工資為24,000元。

3名身心障礙員工為輕、中度障礙者(這代表都非重度)且皆為部分工時員工,其月領薪資分別為16,000元【A】、15,000元【B】及8,000元【C】...

※【A】+【B】計1人(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C】不計入。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8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





2. B公司3名身心障礙員工中1名中度障礙者月領薪資為24,000元,另2名部分工時員工分別為1名中度障礙者月領薪資為15,000元、1名重度障礙者月領薪資為12,000元,請問依法計算B公司在當月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為幾人?(3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10章第6節【定額進用制度】之內容。

2人。

※目前(110年11月)基本工資為24,000元。

※1名中度障礙者月領薪資為24,000元【A】,另2名部分工時員工分別為1名中度障礙者月領薪資為15,000元【B】、1名重度障礙者月領薪資為12,000元【C】...

【A】計1人。

【B】計0人(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C】計1人(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以下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見解(取自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網頁)。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8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 未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繳納差額補助費之金額如何計算?(4分)

※本題為Gavin老師法規篇線上課程第10章第6節【定額進用制度】之內容。

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3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其提撥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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